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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放黑河等20个边境口岸作为中药材进口通关口岸的通知
署监发[2005]]130号
颁布时间:2005-03-25
2005年3月25日 署监发[2005]]130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为促进我国边境贸易的发展,加强药品监督管理,保证药材质量,方便边贸进口, 根据国务院批复,决定开放黑龙江省黑河、东宁,吉林省集安、长白、图们、三合, 内蒙古自治区二连浩特、满洲里,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东兴、龙邦,云南省瑞丽、 天保、景洪、河口,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拉山口、霍尔果斯、吐尔尕特、红其拉甫, 西藏自治区樟木等共20个边境口岸作为中药材进口通关口岸,中药材通过上述口岸 进口凭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进口药品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以上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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