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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4号
颁布时间:2004-05-21
2004年5月2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4年第14号 海关总署于2003年12月5日以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的《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已于 2004年2月1日起施行。为保证《管理规定》顺利实施,现就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公告如下: 一、《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保税仓储货物出库的免税范围不包括用于国际 航行船舶和航空器维修用零部件。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与外国政府 签订的双边协定中,规定对外国的运输工具维修用零部件予以免税的除外。 二、《管理规定》不适用于各类免税店及其经营和存放的免税品。对此类免税店 及免税品的监管,另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附件1)和《保税仓库申 请书》(附件2)采用固定标准格式。申请企业可向主管海关领取《保税仓库申请书》。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仓库注册登记证书(略) 2.保税仓库申请书(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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