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货物监管
>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7号
颁布时间:2002-11-25
2002年11月2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2年第37号 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归类是按照货物报验时的状态,根据税则/统计目录的归类 原则确定的。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的“报验状态”认定的规定公告如 下: 一、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进出口时的实际状态称为报验 状态,对于进口货物的同一收货人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同时运抵的货品,应同时申报, 并视为同一报验状态的货物,据此确定其归类。 二、申请减免税的进口货物,可将申请人向海关申请减免税时所提交的进口货品 清单所列货品视为同一报验状态,并按据此确定的归类审核其减免税性质,但这些货 品在实际进口时仍按上述第一条的规定确定归类。 三、加工贸易保税料件及成品经批准内销的,仍按原进口料件归类,但生产加工 所产生的边角料应按内销时的状态确定归类;出口加工区、保税区内开展的加工贸易, 其制成品或料件运往区外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四、上述规定自2002年12月15日起执行,此前所征税款不予调整。 (3)
上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计核涉嫌走私的货物、物品偷逃税款暂行办法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2002年公告第59号(一)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