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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2):第十二类:鞋、帽、伞、杖、鞭及其零件;已加工的羽毛及其制品;人造花;人发制品:第六十六章--雨伞、阳伞、手杖、鞭子、马鞭及其零件
颁布时间:2002-01-01
2002年1月1日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丈量用杖及类似品(税号90.17); (二)火器手杖、刀剑手杖、灌铅手杖及类似品(第九十三章); (三)第九十五章的货品(例如,玩具雨伞、玩具阳伞)。 二、税号66.03不包括纺织材料制的零件、附件及装饰品或者任何材料制的罩套、 流苏、鞭梢、伞套及类似品。此类货品即使与税号66.0l或66.02的物品一同进口或 出口,只要未装配在一起,则不应视为上述税号所列物品的组成零件,而应分别归入各有关税号。 序 普通 最惠国 协定 特惠 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税率 税率 税率 税率 66.01 雨伞及阳伞(包括手杖伞、庭 园用伞及类似伞): 4249 6601.1000 庭园用伞及类似伞 130 14 其他: 4250 6601.9100 折叠伞 130 10 4251 6601.9900 其他 130 10 66.02 手杖、带座手杖、鞭子、马鞭及 类似品: 4252 6602.0000手杖、带座手杖、鞭子、马鞭及 130 10 类似品 66.03 税号66.01或66.02所列物 品的零件及装饰品: 4253 6603.1000 把柄 130 14 4254 6603.2000 伞骨,包括装在伞柄上的伞 130 14 骨 4255 6603.9000 其他 130 14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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