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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2):第六类:化学工业及其相关工业的产品:第三十六章--炸药;烟火制品;火柴;引火合金;易燃材料制品
颁布时间:2002-01-01
2002年1月1日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单独的已有化学定义的化合物,但下列注释二(一)、(二)所述物 品除外。 二、税号36.06所称“易燃材料制品”,只适用于: (一)聚乙醛、六甲撑四胺及类似物质,已制成片、棒或类似形状作燃料用的;以 酒精为基本成分的固体或半固体燃料及类似的配制燃料; (二)直接灌注香烟打火机及类似打火器用的液体燃料或液化气体燃料,其包装容 器的容积不超过300立方厘米; (三)树脂火炬、引火物及类似品。 序 普通 最惠国 协定 特惠 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税率 税率 税率 税率 36.01 发射药: 2295 3601.0000发射药 50 9 36.02 配制炸药,但发射药除外: 2296 3602.0010 硝铵炸药 50 9 2297 3602.0090 其他 50 9 36.03 安全导火索;导爆索;火帽或 雷管;引爆器;电雷管: 2298 3603.0000安全导火索;导爆索;火帽或 50 9 雷管;引爆器;电雷管 36.04 烟花、爆竹、信号弹、降雨火 箭、浓雾信号弹及其他烟火制品 2299 3604.1000 烟花、爆竹 130 6 2300 3604.9000 其他 100 6 36.05 火柴,但税号36.04的烟火制 品除外: 2301 3605.0000火柴,但税号36.04的烟火制 100 6 品除外 36.06 各种形状的铈铁及其他引火 合金;本章注释二所述的易燃 材料制品: 2302 3606.1000 直接灌注香烟打火机及类似 80 10 打火器用的液体燃料或液化 气体燃料,其包装容器的容 积不超过300立方厘米 其他: 铈铁及其他引火合金: 2303 3606.9011 已切成形可直接使用 80 9 2304 3606.9019 其他 50 9 2305 3606.9090 其他 80 9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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