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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2002):第四类:食品;饮料、酒及醋;烟草、烟草及烟草代用品的制品;第二十一章--杂项食品
颁布时间:2002-01-01
2002年1月1日 注释: 一、本章不包括: (一)税号07.12的什锦蔬菜; (二)含咖啡的焙炒咖啡代用品(税号09.01); (三)加香料的茶(税号09.02); (四)税号09.04至09.10的调味香料或其他产品; (五)按重量计合香肠、肉、食用杂碎、动物血、鱼、甲壳动物、软体动物、其他 水生无脊椎动物及其混合物超过20%的食品(第十六章),但税号21.03或21.04的产 品除外; (六)税号30.03或30.04的药用酵母及其他产品; (七)税号35.07的酶制品。 二、上述注释一(二)所述咖啡代用品的精汁归入税号21.01。 三、税号21.04所称"均化混合食品",是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基本配料,例如, 肉、鱼、蔬菜或果实等,经精细均化制成供婴幼儿食用或营养用的零售包装食品(每 件净重不超过250克)。为了调味、保藏或其他目的,可以加入少量其他配料,还可以 合有少量可见的小块配料。 序 普通 最惠国 协定 特惠 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税率 税率 税率 税率 21.01 咖啡、茶、马黛茶的浓缩精汁 及以其为基本成分或以咖啡、 茶、马黛茶为基本成分的制 品;烘焙菊苣和其他烘焙咖啡 代用品及其浓缩精汁: 咖啡浓缩精汁及以其为基本 成分或以咖啡为基本成分的 制品: 1019 2101.1100 浓缩精汁 130 30.2 1020 2101.1200 以浓缩精汁或咖啡为基本成 130 40 分的制品 1021 2101.2000 茶、马黛茶浓缩精汁及以其 130 39.2 为基本成分或以茶、马黛茶 为基本成分的制品 1022 2101.3000 烘焙菊苣和其他烘焙咖啡代 130 39.2 用品及其浓缩精汁 21.02 酵母(活性或非活性);已死的 其他单细胞微生物(不包括税 号30.02的疫苗);发酵粉: 1023 2102.1000 活性酵母 80 27 1024 2102.2000 非活性酵母;已死的其他单 70 27 细胞微生物 1025 2101.3000 发酵粉 70 27 21.03 调味汁及其制品;混合调味 品;芥子粉及其调制品: 1026 2103.1000 酱油 90 28 1027 2103.2000 番茄沙司及其他番茄调味汁 90 21 1028 2103.3000 芥子粉及其调制品 70 17 其他: 1029 2103.9010 味精 130 36.6 32 1030 2103.9020 别特酒(Aromatic bittlevs), 90 24.6 按体积计酒精含量44.2% 49.2%,技重量计含 1.5%-6%的香料、各种配 料以及4%-10%的糖 1031 2103.9090 其他 90 24.6 20 21.04 汤料及其制品;均化混合食 品: 1032 2104.1000 汤料及其制品 90 27 1033 2104.2000 均化混合食品 90 37.2 21.05 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不论 是否含可可: 1034 2105.0000 冰淇淋及其他冰制食品,不论 90 29.4 是否含可可 21.06 其他税号未列名的食品: 1035 2106.1000 浓缩蛋白质及人造蛋白物质 90 24 其他: 1036 2106.9010 制造碳酸饮料的浓缩物 100 45 1037 2106.9020 制造饮料用的复合酒精制品 280 36 1038 2106.9030 蜂王浆制剂 80 3 1039 2106.9090 其他 90 27.5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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