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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部分空调压缩机、复印机所需进口的零、部件实行暂定税率的通知
署税[1994]179号
颁布时间:1994-03-16
1994年3月16日 署税[1994]179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税委会[1994]03号文通知,从1994年3月 20日至1994年12月31日止,对空调冷凝器用的内螺纹铜管、空调压缩机、 复印机用的零、部件共四个税号实行暂定税率。附表中所列货品名称还必须属于其相 应税号所包括的商品范围,方可按此办理。其中特区进口市场物资和边境易货进口附 表中所列商品,按规定以法定税率减半后,税率低于暂定税率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高于暂定税率,按暂定税率计征进口关税。 特此通知。 附件:一九九四年部分暂定税率商品税目税率表 序号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现行税率(%) 暂定税率(%) 01 74111000 内螺纹铜管(空调冷凝器用) 9.0 6.0 02 84143013 空调压缩机 39.0 35.0 03 84143014 空调压缩机 39.0 35.0 04 90099090 税号90091200复印机用零件30.0 20.0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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