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货物监管
>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修订对出口监管仓库所存货物出口退税管理规定的通知
署监[1995]440号
颁布时间:1995-06-01
1995年6月1日 署监[1995]440号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工作,增加国家税收,防止利用假出口骗取出口退税事情 发生,经商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废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的暂 行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关于出口退税的规定(见附件一的对外公告)。现将执行 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在货物实际离境出口后,出境地海关方予签发 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并作出口统计。报关出口但实际不离境的,不予办理出中出口退 税,海关不得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 二、以转关运输方式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启运地海关不予签发出口退税专 用报关单,出境地海关在验收确认货物入库后,按转关运输的有关规定签发供核销结 案用的出口报关单,并按“境内存入保税仓库货物”作单项统计。待货物实际离境后 方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供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并作出口统计。 三、存入出口监管仓库的货物,如需提取销售给国内企业及三资企业进行深加工 产品复出口的,海关安结转加工的有关规定办理,不予签发出口退税专用报关单,也 不作统计。 四、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自6月20日起实施,并按附件一格式对外公告。在此以 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请各关遵照执行,有何问题及时反馈我署。 附件:海关对外公告样本(略) (5)
上一篇:
海关总署、财政部关于利用外国政府贷款进口货物征免税问题的补充通知
下一篇:
海关总署关于调整部分进口商品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