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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实行进口关税暂定税率的通知》
税委会[2001]6号
颁布时间:2001-07-03
2001年7月3日 税委会[2001]6号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领导批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增列移动通信基站设备零件进口 关税税则暂定税率,税则号列为 85299090,进口关税暂定税率为9%。 本通知自2001年7月10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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