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货物监管
>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异地搬迁进口设备监管征税问题的批复
署监[1996]593
颁布时间:1996-03-14
1996年3月14日 署监[1996]593 广州海关: 你关《广州海关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异地搬迁有关设备监管征税问题的请示》(穗 关办[1996]375号)收悉。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异地搬迁进口设备有关海关监 管征税问题,经研究,同意你关意见:为利于部分劳动密集型企业由沿海地区向内地 转移,对在今年4月1日以前批准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因故搬迁至新址,对该企业在 今年4月1日前已经免税进口的设备,准予免税结转至因搬迁而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 所在地主管海关继续监管,其监管年限连续计算。 此复。 (3)
上一篇:
海关总署关于执行《国家限制进口机电产品进口零件、部件构成整机主要特征的确定原则和审批、征税的试行规定》的补充通知
下一篇: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规定》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