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货物监管
>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重新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的通知
署监一[1990]1086号
颁布时间:1990-03-15
署监一[1990]1086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自一九八七年八月一日实行以 来,对加速口岸疏运,加强对进口货物的管理,起到了很大作用。现根据执行中存在 的一些问题和各海关提出的建议,对这一《办法》予以修正,重新公布。 在执行中,对符合《办法》第七条的情况,其所涉金额在人民币五万元以内的, 由直属海关决定。对超过人民币五万元的,需报海关总署决定。 (3)
上一篇:
海关总署关于下达《关于进口汽车零件、部件确定税则归类的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征收进口货物滞报金办法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