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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暂停审批食糖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合同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监保[1996]65号
颁布时间:1996-03-14
1996年3月14日 监保[1996]65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对食糖进(来)料加工的管理,根据国务院领导批示精神,外经贸部95 年发布了《关于暂停审批食糖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合同的紧急通知》,现转发外经贸 部194号(《关于暂停审批食糖进料加工和来料加工合同的补充通知》)传真电报 如下: 1、暂停审批食糖进(来)料加工业务仅指进口原糖在炼糖厂加工成白糖后复出 口业务,不包括以进口白糖为部分原料加工食品、粮食制品复出口的业务; 2、为加强管理,对已进口白糖(包括砂糖、绵白糖等)为部分原料加工食品、 粮食制品复出口的业务,批量进口在500吨以上或年进口量超过1000吨的,由 有关外贸总公司、工贸公司或地方外经贸委报外经贸部审批。限额以内的仍按原管理 办法办理有关手续。 3、经营单位应签订进出口对口合同,原料进境后加工复出口期限不得超过半 年。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生效。 1996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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