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货物监管
>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严格审核机电产品进料加工批件的通知
署监一[1991]1443号
颁布时间:1991-10-15
1991年10月15日 署监一[1991]1443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近来发现某些公司持盖有国务院或***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印鉴加批语 的文件,到有关海关申请进料,(登记备案,文内申请项目属于国家严格限制进口的 机电产品,且数额巨大。经联系有关机电审查主管部已认为这种作法不妥。现明确此 类文件(见附件)不能作为进料加工登记备案的批件,对进口机电产品加工复出口仍 应坚持按(88)署货字第403号文件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保证进料加工 机电产品出口创汇,对进口国家严格限制的机电产品的进料加工,各关应严格把好登 记备案的审批关。审核进出口数量是否合理,是否与加工企业的加工能力相符,必要 时应要求企业在合同登记备案时交验出口合同,以保证产品如期返销出境。请各关加 强对进料加工登记备案的审批管理。 附件:如文 一九九一年十月十五日 深圳华隆(广东)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机电产品大散件进口复出的报告 深华办(91)字第0020号(91)0020 机械电子工业部进口审查办公室: 我公司和北京星火实业总公司,深圳工艺品公司利用有利条件合作经营家电电子 产品大散件SI0,国内组装复出国外,从而拓展国际市场,多创汇,并缓解机电工 业中一些困难,特请鉴核审批。 申请项目和数量如下; 1.电子计算机 20万台 2.电子打字机 5万台 3.复印机 10万台 4.UPS电源 10万台 5.无线电通讯设备 1万台 6.组合音响 4万台 7.收录机 10万台 8.电话传真 5万台 9.彩电 20万台 10.电冰箱 20万台 11.空调机 10万台 12.医疗器械 2万台 申请海关:京、津、沪、吉林、辽宁、黑龙江、福建、广东、海南、浙江、江苏、内 蒙、云南、广西、新疆。 广东经济技术开发公司 关于申请进口机电 产品散件组装出口的请示报告 东方(90)外贸字第002号 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 为了发展我国电子工业,打开国际市场,为国家多创外汇,我公司与国内有关公 司和中美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以及港台公司合作,拟从国外进口电子产品SKD、CK D散件,在国内组装后再出口以换取更多的外汇。 申请项目及数量 1.电子计算机 20万台 套 2.变频调速装置 3000万台 套 3.可编程控制品 5000万台 套 4.组合音箱 10万台 套 5.数控装置 2万台 套 6.IPS电源 1万台套 7.无线电通讯设备 1万台套 8.电子医疗器械 2万台套 9.电子打字机 3万台套 申请海关:深圳、汕头、厦门、青岛、上海、天津海关。 一九九0年二月十六日
上一篇:
海关总署关于明确进口消耗性材料能否按进料加工办理手续的通知
下一篇:
海关总署关于对进料加工进口氧化铝加强监管的紧急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