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货物监管
>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对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
(84)署行字第540号
颁布时间:1984-01-09
(84)署行字第540号 广东分署,各海关、分关: 关对于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的管理问题,原有一些规定,有的已经不适应现 在的情况。为此,现根据卫生部(83)卫防字第5号通知印发的《实施〈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见附件),重新规定如 下: 对进出境的尸体、棺柩,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 放行。旅客携带和个人邮寄骨灰进出口,如无异常情况,可迳予放行。 本通知执行后,原外贸部海关总署(58)关行殷字第986号指示附件(一) 关于对棺柩、骨灰管理的规定即予废止。 附件:《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附件: 卫生部文件 (83)卫防字第5号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的若干规定 (摘录) 第九条尸体、棺柩的有关规定。 一、 移运前应当出示死亡诊断证明书; 二、尸体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三、棺柩封闭严格,无腐液体渗出,无臭味散出; 四、经上述检查后认为满意者,签发进出境尸体棺柩移运许可证后,方准移运。
上一篇:
海关总署关于外国专家进出境自用物品海关手续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关于对执行商业性任务的外国军用飞机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