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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司关于对中日政府间JICA渠道技术合作日方人员进境物品验放问题的通知
监行[1997]118号
颁布时间:1997-04-01
1997年4月1日 监行[1997]11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中日政府间技术合作是日本政府对华无偿援助性质的合作,由日本国际协力事业 团(JICA)负责合作项目的具体实施工作,中方由国家科委归口管理。中日双方 有关JICA项目的技术合作换文和外交照会属政府间协议。为明确海关对JICA 渠道技术合作日方派遣的JICA专家、青年协力队员、JICA事务所职员来华工 作进出境物品的审批验放问题,通知如下: 1.对JICA专家携运进境自用安家物品及与业务有关的器材,由主管海关验 凭国家科委国际合作司出具的专家证明,准予免税验放; 2.对J1CA青年协力队员,验凭国家科委国际合作司出具的有关证明,准予 备案,其进境物品按照1985年国家科委代表国务院同日本政府签署的关于日本向 中国派遣青年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合作换文(详见附件)第三条规定验放; 3.对JICA中国事务所常驻人员进境物品,按照上述技术合作换文第四条规 定验放。 附件:技术合作换文 一九九七年四月一日 附件 曾宪林副主任给中江要介先生照会(译文) 日本国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特命全权大使中江要介阁下 阁下: 我荣幸地收到阁下今天的照会,现确认如下: “在日本政府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代表为扩大两国技术合作举行的关于根据 日本青年海外协力队计划(以下简称“计划”)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派遣协力队员的讨 论过程中,曾就下列各点达成了谅解,现在我谨代表日本政府确认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要求,日本政府根据日本现行法规,以向中华人民 共和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做贡献为目的,并根据两国政府有关当局分别商定的日程,将 采取必要措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派遣协力队员。 (二)日本政府将根据财政预算的拨款,采取必要措施为协力队员负担日本和中 华人民共和国间的国际旅费,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生活津贴,并随时准备提供他 们为进行正常工作所需的设备、机器、材料、医药等物品。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给予协力队员下述优惠待遇: 1.对于上述第二款所述进行正常工作所需的设备、机器、材料、医药等的进口 免征关税和其它税金。 2.对于协力队员个人所用的日程用品(包刮家具),在合法合理的数量范围内 免征关税和其它税金。 3.对于从中国之外汇寄的上述二款所述的生活津贴费等费用,免征所得税和其 它税金。 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作期间享受免费医疗。 5.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委任工作的地方免费提供宿舍。 (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将负责接待有日本国际协力事业团委派的负责“计划”工作 的一名常驻代表和在必要时派驻的协调员。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将给予常驻代表和协调员下述优惠待遇: 3.(1)对于其进行正常工作所需设备、机器、材料、医药等免征关税和其它 税金。 (2)对于个人所用的日常用品(包括家具),在合法合理的范围内免征关税和 其它税金。 (3)对于从中国之外汇寄的生活津贴费免征关税和其它税金。 (4)常驻代表及协调员可每人免税进口一辆自用汽车(或在中国购买)。 (5)免除常驻代表及协调员(包括随行家属)的签证费。 (五)协力队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任务时发生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由中方负 责赔偿,但由于队员的重大过失或故意引起的情况除外。 (六)为成功地执行这一“计划”,双方政府将随时进行磋商。 (七)上述谅解可通过双方政府换文加以修改,并在一方政府提前六个月向另一 方政府发出希望终止的书面通知后终止。 上述各点如蒙阁下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复照确认,本照会和阁下的复照即构 成我们两国政府的一项协议,并自阁下复照之日起生效。 顺致崇高的敬意。" 我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荣境地确认上述事宜。 顺致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 副主任 曾宪林 1985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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