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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北京海关对专业外交信使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90)京关办字第184号
颁布时间:1990-05-26
1990年5月26日 (90)京关办字第184号 外交部信使队: 根据“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我关制订了“北京海关 关于专业外交信使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办法”(附后),并定于一九九O年六月一 日起施行。 一九九O年五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北京海关对专业外交信使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办法 一、 根据“海关对我出国人员进出境行李物品的管理规定”,考虑到专业外交 信使(以下简称“信使”)的工作特点,为照顾其合理需要,本着既严密监客,又 方便进出的原则,制订本办法。 二、海关凭外交部信使队提供的信使名单核发“进口免税物品登记证”(以下简 称“登记证”)。信使出境时,由出境地海关在“登记证”上批注出境日期,加盖印 章,海关凭以办理手续。 三、信使每季度必须进出境一次,每公历年度内至少进出境四次方准免税购买 “出国人员带进物品限量有”第四、五项物品各一件及第一项中的下列物品(每种限 购两年,决数不得超过伍件):吸尘器、电烤箱、热水器、手动缝纫机、自行车、普 通手表、加湿机、立本声小型播放机、电风扇、煤油暖炉等。 进出境次数不得跨年度累计。每公历年度内进出境不足四次者,经本人申请,海 关可征税验放“限量表”第四、五项物品各一件,并同时免税验放前款规定限量的第 一项物品。 四、每公历年充第四季度起至第二年度第一季度止,海关凭外交部信使队提供的 “信使进出境情况一览表”(见附表)和信使工作证、“登记证”集体办理物品验放 手续。 一、 根据信使工作的特点,为最大限度地缩短其在口岸滞留时间,信使不能代 他人携进物品并只能在境内补购免税物品,进境时不得携带“限量表”第四、五项物 品及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中列名的第一项物品;但可按规定带入酒2瓶、烟400支。 违反前款之规定者,海关按有关规定处理。 二、 信使经常携带进出境的相机由北京海关业务一处在其“登记证”上做一次性 登记。 登记手续应由信使队集中向北京海峡办理。 三、 对信使进出境行李物品,海关可予核查。 四、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海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五、 自一九九O年一月一日起计算信使的出入境次数。北京海关(88)京关业 一字第295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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