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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对来自韩国旅客进境物品加强管理的通知
署监[1994]591号
颁布时间:1994-09-11
署监[1994]591号 青岛、天津、大连、长春海关: 中、韩两国通航以来,随着两国经贸、文化、人员交往不断扩大,进出境旅客日 益增多,旅客成分也发生明显变化,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一些旅客大量携带内外差价 大的韩国服装等进境,倒买倒卖,对我国内市场带来一定冲击。为加强对来自韩国旅 客进境物品的管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旅客携运服装等《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中第一类物品进境,总量限 25公斤。上述限量范围内的物品,准予免税进境总值限人民币1,000元;单一 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超出部分予以退运或按“客货分流”原则办理货物进口手续。 二、对上述限量、限值,各关要针对不同旅客、不同情况、不同时期区别对待, 灵活掌握。对多次往返(三个月内进境一次及以上)和专门跑“单帮”的旅客携运进 境的物品,严格按照上述限量、限值验放;对多年未归的华侨、地方政府邀请的侨领、 知名人士等进境行李物品,可适当放宽不受上述限量、限值限制。 三、各关要主动走访地方政府,做好宣传解释工作,以取得地方政府支持和配合。 同时各关要继续加强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改进态度作风,最大程度地方便大多数旅客 正常往来,做好“把关”与“服务”工作。 本通知自1994年9月30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署。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一九九四年九月十一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二十八条关 于个人携带进出境的行李物品,应当以自用、合理数量为限的规定,为加强管理,自 1994年9月30日起,旅客携运服装等《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中第一类 物品进境,总量限25公斤。上述限量范围内的物品,准予免税进境总值限人民币1, 000元;单一品种限自用合理数量。超出部分予以退运或按进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 一九九四年九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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