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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海关关于下发《北京海关对中国电影发行放映输出输入公司进出口影片监管办法》的通知
京关监管[1995]366号
颁布时间:1995-12-06
京关监管[1995]366号 本关各业务处室、关、办事处: 为加强对进出口影片的海关监管,我关制定了《北京海关对中国电影发行放映输 出输入公司进出口影片监管办法》,并业经总署监邮[1995]257号文件批准,现下发给 你们,望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监管处。 附件:北京海关对中国电影发行放映输出输入公司进出口影片监管办法 北京海关对中国电影发行放映输出输入公司进出口影片监管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进出口影片的海关监管,根据文化部、海关总署[81]文电字 第844号文件和署税[1994]892号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属从外国及港澳台地区进出口发行影片或试映拷贝(包括35毫米、16 毫米、超8毫米影片录相带和影片视盘等,以下统称影片)的业务,统由中国电影发行 放映输出输入公司(以下简称中影公司)经营管理,并由中影公司负责向海关办理报关 纳税和结案手续。 第三条 进口商业性影片和非商业性影片在未确定是否在全国发行放映、留作资 料或复运出境的,进口时均按照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担保手续,但暂准进口时限,最长 不超过半年。 第四条 进口影片买断后在全国发行放映的,自发行之日起补缴进口关税和增值 税。中影公司每月10日前(节假日顺延)到北京海关办理上1个月在全国发行放映的影 片正式申报纳税手续,逾期不办超过14天按有关规定征收滞报金。 第五条 非商业性资料影片应照章纳税。按暂时进口货物办理担保手续的,在担 保期限内,一旦确定为资料片,应按《海关法》要求办理正式申报、纳税手续。 第六条 对确定为在国内定点放映以票房分成形式结算的进口影片,中影公司应 提前10天向海关提出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海关确认方可放映,备案时向海关提 供以下单证: 1.中影公司与外商签订的票房分成的合同; 2.中影公司与国内定点下属省市电影公司签订的放映合同;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部电影事业管理局准映证复印件。 第七条 中影公司进口以票房分成形式结算的影片,自影片每轮上映结束之日起 30天内,持会计结算表(包括中影与外商分成报表、中影与各省市电影公司报表)向海 关申请办理纳税手续。如遇特殊情况,该公司应事先向海关提出延期申请,海关酌情 处理。对以票房分成形式结算的进口影片,海关将不定期派员到国内定点放映院进行 抽查监管。 第八条 进口影片的完税价格由海关按以下原则审定 1.对全国发行放映的进口影片以实际到岸价格为完税价格。主要包括:发行权 费、拷贝费、素材费、反转片费及其它劳务费。 2.对以票房分成形式结算的进口影片,其完税价格由海关审核会计帐目,以外 方实际分成提取的各种费用为完税价格。 3.对留作资料的非商业性影片的完税价格比照本条第一款办理。 第九条 出口影片如已对外签正式合同的,按一般贸易出口货物办理手续,临时 出口试映影片,可比照暂时担保货物办理。待贸易性质确定后1个月内再补办报关统 计手续,过期不办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对中影公司进出口影片统由北京海关监管处货管科办理手续。各业务现 场货管科审核签发的报关单径予验放。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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