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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摘要转发《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的通知
署监[1996]740号
颁布时间:1996-08-29
1996年8月29日 署监[1996]740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1996]31号)文中有关禁止转 嫁废物污染的规定摘要转发如下: “五、采取有效措施,禁止转嫁废物污染 依据《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的规定,我国禁止境外危险 废物向境内转移。各级环境保护、外经贸、海关等部门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严格把住进口关,坚决禁止境外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 向我国转移;确需进口作为原料的其他废物,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经审查许可,方可 进口。对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批准、验放和未经批准擅自进口废物的单位和个人,要 依法从严惩处。……” 请各关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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