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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司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培养加轻(重)烧镁出口口岸的通知》的通知
监货[1996]193号
颁布时间:1996-06-21
1996年6月21日 监货[1996]193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外经贸部《关于增加轻(重)烧镁出口口岸的通知》([1996]外经贸管制函字 第173号)转发给你们。此文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一日 关于增加轻(重)烧镁出口口岸的通知 [1996]外经贸管制函字第17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 处,配额许可证事务局,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天津、吉林、内蒙商检局,中国五 矿化工进出口商会: 为加强对轻(重)烧镁出口的管理,方便企业出口,经商海关总署、国家商检局, 现对《关于加强轻(重)烧镁出口管理的通知》 ([1996]外经贸管发第l18号)中轻(重) 烧镁的出口口岸予以补充,增加天津、长春、满洲里为新的出口口岸。 请大连特办据此签发出口许可证,海关、商检据此接受申报、检验。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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