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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转发《关于燃料油进口管理和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署监[1996]241号
颁布时间:1996-03-29
1996年3月29日 署监[1996]241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院校: 现将国家计委、经贸委、外经贸部《关于燃料油进口管理和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 (计经贸[1996]210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燃料油的进口管理,海关严格凭 有效许可证验放。 附件:关于燃料油进口管理和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九九六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燃料油进口管理和经营有关事项的通知 计经贸[1995]21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计经委),经委(经贸 委),外经贸委(厅、局),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后勤 部: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成品油进口管理的通知》(国发[1994]48号)下发后,各 地方、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使成品油的进口管理已逐步走上规范化、程序化、制度 化的轨道。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燃料油(商品税号:27100040)进口管理和经营的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进口燃料油按照国家计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 局等五部委联合颁布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及实施细则进行管理。国 家计委授权的进口配额管理机关按国家计委下达的燃料油进口配额数量办理“一般商 品进口配额证明”,进口单位凭进口配额证明申领进口许可证,即:属于国家计委授 权有关部委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进 口许可证;属于国家计委授权地方计委签发的《一般商品进口配额证明》,向外经贸 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申领进口许可证。生产企业或物资系统公司进口燃料油应委托 有经营权的外贸公司代理进口。 特此通知,请按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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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调整后的一般配额进口商品和特定登记进口商品管理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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