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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外经贸部《关于加强军民通用化学品出口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署监[1996]906号
颁布时间:1996-10-16
1996年10月16日 署监[1996]906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外经贸部《关于加强军民通用化学品出口管理的通知》([1996]外经贸管发 第331号)转发给你们,请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六日 关于加强军民通用化学品出口管理的通知 [1996]外经贸管发第33l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 都、武汉、南京、广州市外经贸委,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配额许可证事务 局,各进出口商会、协会,各总公司、工贸公司,广东海关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一、“军民通用化学品”(见附表)的出口业务,由外经贸部批准的进出口企业经 营,其他单位一律不得从事上述业务。 二、经批准的进出口企业在办理附表所列化学品出口时,须按规定经化工部批准, 并凭有关批件向外经贸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办出口许可证。海关凭有效出口许可证 检验放行。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如文 一九九六年六月三日 附件 军民通用化学品目录 出口许可证 协调制度目录 序号 商品名称 商品编号 商品名称 单位 12 军民通用化学品 可作为生产化学武器 前体的化学品 29309090.91 (1).胺吸膦:硫代磷酸二乙 基-S-2-二乙氨基乙酯及相应烷基 化盐或质子化盐 公斤 29033000.01 (2).PFIB:1,1,3,3,3, -五氟-2-三氟甲基-1-丙烯 公斤 29339000.91 (3).BZ:二苯乙醇酸-3-奎宁环酯 公斤 29310000.91 (4).含有一个磷原子并有一个甲基、 乙基或正或异)丙基原子团与该磷原 子结合的化学品,不包括含有更多碳原 子的情形例外:地虫磷:二硫代乙 基膦酸-S-苯基乙酯 公斤 29310000.92 (5).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 膦酰二卤 公斤 29310000.93 (6).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 膦酰二烷(甲、乙、正丙 或异丙)酯 公斤 28121090.08 (7).三氯化砷 公斤 29181900.01 (8).2,2-二苯基-2-羟基乙酸 公斤 29339000.92 (9).奎宁环-3-醇 公斤 29211990.91 (10).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 乙基-2-氯及相应质子化盐 公斤 29221990.01 (11)*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2-醇及 相应质子化盐 公斤 例外:二甲氨基乙醇及相应质子化盐二乙氨 基乙醇及相应质子化盐 29309090.92 (12).烷基(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2- 醇及相应质子化盐 公斤 293090.93 (13).硫二甘醇:二(2-羟乙基)硫醚 公斤 29051900.01 (14).频哪基醇:3,3-二甲基丁-2-醇 公斤 可作为化学武器主要原料的化学品 28121090.01 (1)光气(碳酰二氯) 公斤 28510090.01 (2)氯化氰 公斤 28111900.01 (3)氰化氢 公斤 29049090.01 (4)氯化苦(三氯硝基甲烷) 公斤 28121090.02 (5)磷酰氯 公斤 28121090.03 (6)三氯化磷 公斤 28121090.07 (7)五氯化磷 公斤 29190000.03 (8)亚磷酸三甲酯 公斤 29190000.04 (9)亚磷酸三乙酯 公斤 29190000.01 (10)亚磷酸二甲酯 公斤 29190000.02 (11)亚磷酸二乙酯 公斤 28121090.04 (12)一氯化硫 公斤 28121090.05 (13)二氯化硫 公斤 28121090.06 (14)亚硫酰氯 公斤 29221990.03 (15)乙基二乙醇胺 公斤 29221990.02 (16)甲基二乙醇胺 公斤 29221300.01 (17)三乙醇胺 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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