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货物监管
>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重申不准进口旧汽车、旧摩托车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监[1995]938号
颁布时间:1995-11-30
1995年11月30日 署监[1995]93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凡以废钢铁名义进口的汽车、要一律压扁的指示精神, 现将不准以进口废钢为名进口旧汽车、旧摩托车有关问题重申如下: 一、“废钢”属“特定商品进口登记证明”管理的商品,任何单位、部门不得 以进口“废钢为名而实际进口旧汽车、旧摩托车及零部件”。 二、各海关要加强查验。对向海关如实申报进口废钢中有旧汽车、旧摩托车的, 应要求货主在海关监管之下对旧车作压扁处理(即压扁后的旧车只能作为废钢再生利 用)后放行。对故意将旧汽车、旧摩托车及零部作伪报成“废钢”进口的,应按海关 法严肃处理。 三、国家已停止对从事翻新、拆解旧汽车和摩托车业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工作, 己批准的项目合同不再延期,有关海关要加强监管、核销,确保翻新的汽车、摩托车 或拆解的零部件全部外销。对不能履行出口合同的企业要停止合同进口,对逾期不能 出口的旧汽车,应按海关法的规定严肃处理,并报总署监管司。 四、各海关要密切注意以“废钢”、“废工业金属”名义进口旧汽车、旧摩托车 的动向,切实加强监管,打击非法进口旧车的行为。 一九九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上一篇:
国家计委、海关总署关于进口石棉纳入限量登记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