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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出)口证明书》的通知
署监[1994]813号
颁布时间:1994-11-29
1994年11月2日 署监[1994]813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进一步严密海关监管,打击伪造海关单证的非法活动,海关总署决定自1 995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出)口证明书》(以 下简称《证明书》),现将新版《证明书》标样发给你们,并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1995年1月1日启用新版《证明书》以后,旧式《证明书》一律作 废,需要换新《证明书》的单位可凭原《证明书》到原发证海关将原证交回,更换新 版《证明书》。 二、新版《证明书》各海关要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严格出具手续,并与特种 印油一并使用。 三、新版《证明书》有以下主要特点: 1.《证明书》采用证券专用纸张,色彩鲜明,字迹、线条、图案清晰; 2.单证编号采用人民币特有的字型号码,使用特种印油加盖号码; 3.在《证明书》正本械上方制有"关徽"暗记,在紫外线灯光下显示粉红色 图案(检测工具已由科技司配发各关); 4.《证明书》正本中央印有明显彩色花形图案; 5.表格下框部分有一条微缩的英文"(中国海关)字样,用放大镜才能看 清,若伪造照像制版时,只能表现为虚线,放大后不会显现“CUSTOMS CH INA”; 6.底纹为电脑划出的不规则花纹; 7.采用特殊的油墨印制。 请各关做好启用新版《证明书》的准备工作,并向总署科技装备司联系办理 新版《证明书》的领取手续。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出口)证明书》标样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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