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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关于维修用国家限制进口的家用电器关键部件进口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机审[1990]1号颁布时间:1990-01-12

     1990年1月12日 国机审[1990]1号 商业部、机电部、轻工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委(计经委)、机 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为维护广大消费者利益,做好国产和进口家用电器的维修工作,根据原国家经委、 国家计委等十一个部、委、局《关于认真执行维修部分进口家用电器几个问题暂行规 定的通知》(经贸[1987]294号)精神,特制定《关于维修用国家限制进口 的家用电器关键部件进口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    海关总署       一九九○年一月十二日      关于维修国家限制进口的家用电器关键部件进口管理办法 一、为加强对国家限制进口的家用电器维修用关键部件的进口管理,缓解维 修难,保护消费者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指维修用家用电器关键部件包括:黑白显像管、彩色显像管、 电冰箱压缩机、箱体、空调器压缩机、录像机机芯、磁鼓、磁头等国家限制进口机电 产品。 三、凡国内能够生产,技术性能接近国外同类产品水平的,由制造归口部门 组织生产和供应,不得进口。 四、进口第二条所列维修用零部件(含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进口),由商业 部牵头(具体工作由该部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承担),组织机电部(全国家用电子 产品维修服务中心)、轻工业部(家用电器维修服务管理中心),按经质[1988] 179号文分工,汇总申请进口控制指标,报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纳入集 中报批方案,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给商业部。由商业部会同机电部、轻工部统筹进 行安排。 五、各部门、各地区商业、机电、轻工维修主管部门可按下达的进口控制指 标,于每年三月和七月的最后一周,按规定填写进口订货卡片说明一式五份,分别送 商业部、机电部、轻工部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审核后,由商业部机电设备进口审查 办公室集中报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办理进口审批手续。海关凭进口许可证 验放。 六、商业部、机电部、轻工部要按照"统一归口,联合对外"的原则,组织对 外谈判订货。为了保证零部件的及时供应,减少积压和浪费资金,一年可分两次订货。 所需外汇,由各单位自行解决。 七、货物到港一,由商业部委托口岸站接货,并进行质量验收。然后按照实 际订货数量进行分配调拨,收取合理费用。发生质量问题由商业部家用电器维修管理 中心通过外贸代理单位对外提出索赔。 八、凡由商业部家用电器维修管理中心组织进口的维修用零、部件,按经贸 [1987]29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税优惠。 九、非商业部门在核定的进口控制指标内,单独对外签约进口的维修用零、 部件,海关凭进口许可证验放,不能享受减免税优惠。 十、申请进口上述零部件的单位,只能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部门负 责家用电器(进口整机和进口散件组装机)维修的主管部门和经商业部批准的家用电 器维修零部件的供应部门。进口的上述零部件必须用于维修,不得挪作他用。对组装 整机、转手倒卖等非法行为,一经发现由海关依法处理。 十一、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下达的维修用年度进口控制指标,不 能跨年度结转使用。 十二、本办法解释和修改权属国务院机电设备进口审查办公室。 十三、本办法自一九九○年一月十五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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