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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内销进料加工节余的属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料件是否补证问题的批复
[89]监一保字第22号
颁布时间:1989-02-22
1989年2月22日 [89]监一保字第22号 上海海关: 沪关[89]货字第77号请示收悉。 关于进料加工合同对外履约后,节余料、件或增产的成品转内销时,是否补 领进口许可证问题,经征得经贸部贸管司同意,现批复如下: 一、对由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节余的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的料 件或增产的成品转内销时,经海关审核情况属实,其料件价值超出原进口总值百分之 二或五千元的、且数量零星的,可予免领进口货物许可证、按料、件征税。 二、对不属于改进生产工艺和改善经营管理而剩余的属于实行进口许可证管 理的料、件或生产的成品转内销时,应按海关总署、对外经济贸易部[89]署监一 字第83号和[88]署监一字第1324号文的规定办理。 一九八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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