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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经香港中转货物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
[86]外经贸管出字第29号
颁布时间:1991-04-17
[86]外经贸管出字第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外贸局(总公司),中总公 司,各工贸公司,广东海关分署,各地海关、分关(山西、青海、甘肃、宁夏无海关): 我部(86)外经贸管出字第14号文宣布从二月十五日起增加对港澳出口 的八十三种商品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包括通过港澳转口)。 通过港澳转口,是指货物卖断港澳,我发货到达目的港是港澳,而后由港澳 商转卖其它市场的,不包括销往港澳以外地区而仅经香港海、空中转的货物。一九八 六年二月六日海关总署向各地海关下达的(86)署货字第129号通知已经作出对 经香港中转货物的验放规定,与本通知的精神是一致的。为便于海关监管,现明确: 经香港中转的远、近洋货物,属于仅对港澳出口实行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包括新增加 的八十三种商品,以及原规定对港澳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棉纱、棉坯布、棉涤纶纱、 棉涤纶坯布、活猪、活牛、鲜蛋和卫生纸),凭对外承运公司签发的全程提单,连同 合同副本(或信用证副本),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不需申领出口许可证(经香港中 转至日本的两纱、两布仍应申领出口许可证)。 一九八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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