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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无管[1995]15号
颁布时间:1995-07-24
国无管[1995]1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全军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各机电设备进口 化验室,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无线电管理机构: 为维护空中电波秩序,加强对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机电产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进口管理规定,现 将《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随文发布,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以往发布的规定、办法,凡与本规定不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请各地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按照本规定对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地方管理法规 进行清理。 附件: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管理规定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海关总署 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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