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货物监管
>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的通知
署监[1994]844号
颁布时间:1994-11-20
1994年 署监[1994]844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院校: 现将国家外汇管理局《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 转发给你们,请协助执行。 各关自文到之日起,对申报进口货物的报关单在原有基础上增加一份,并加盖验 讫章后退进口单位,以备办理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附件一:《进口付汇核销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二:《进口付汇核销操作规程》
上一篇:
关于启用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监管司关于进一步明确进口商品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