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货物监管
>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对署监一[1991]1878号文的补充通知
署监一[1992]161号
颁布时间:1992-02-15
1992年2月15日 署监一[1992]161号 广东分署,各局、处级海关: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 办法》中对“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的税收问题,我署已在署监一[1991]1878号文 件中予以明确,对“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的许可证管理问题,仍应按《对外经济 贸易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实施办法》[[87]外经贸资综字第01号] 第三条规定办理,即“外商投资企业为生产出口产品所需进口(包括实行进口许可证 管理的)机械设备、生产用车辆(指运输用货车、特种车和客货两用车)……免领进 口许可证,由海关实行监管,凭批准成立企业的文件、合同或进出口合同验放”。 特此通知。 一九九二年二月十五日
上一篇:
海关总署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所需进口料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修正的通知
下一篇:
海关总署关于加强对进口汽车关键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