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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外商投资的宾馆、饭店、餐饮业进口自用洋酒问题的批复
署监一[1991]1122号
颁布时间:1991-11-20
1991年 署监一[1991]1122号 上海海关: 你关八月十一日传真电报收悉。关于洋酒进口问题,我署署监一[1991]763号文 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寄售进口洋酒、啤酒、饮料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中明确 “今后除寄售进口外,一律不再批准进口洋酒”。你关来文中提出的外商投资的宾馆、 饭店、餐具饮业为营业自用而进口的洋酒问题,经商经贸部研究认为,上述企业可自 行组织进口本店餐饮业所需的洋酒,但不得在附设的商品部搞出售、批发业务。 以上,请遵照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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