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进出口货物监管
>
正文
海关总署关于摘要转发《关于严格控制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出口的通知》的通知
署监一[1990]1002
颁布时间:1990-10-02
1990年10月2日 署监一[1990]1002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现将国务院、中央军委军品出口工作领导小组一九九O年九月二十九日发出的军 贸发[1990]第7号文件《关于严格控制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出口的通知》 摘要转发如下: 一、我国政府一贯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一切化学武器。按照正在谈判中的全 面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的精神,我国应对军民通用化工原料的生产和销售加强管理,对 可用于生产化学武器的化工原料出口予以严格控制。因此,禁止附表一中所列的各种 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的出口。 二、对附表二中所列各种化学品及其生产技术和专用设备的出口,海关凭经贸部 签发的出口许可证验放。 三、对附表一、二中所列各种化学品,凡已签订出口合同尚未交付的,各出口公 司应将品种、数量和进口国别报化工部,经审查批准后,向经贸部申领"出口许可证"。 海关凭经贸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验放。 以上规定自即日起生效。请遵照执行。 附件:军贸发[1990]第7号文件附表一、附表二。 一九九0年十月二日 附表一: 1. 三氯化砷 2. 二烷(甲、乙、正丙或异丙)氨基乙基-2-醇及相应季铵化合物 如:N.N-二乙基乙醇胺 N.N-二甲基乙醇胺 N.N-二异丙基乙醇胺 3. 二(2-羟乙基)硫醇(硫二甘醇) 附表二: 1. 光气 2. 氯化氰 3. 氰化氢 4. 三氯硝基甲烷(氯化苦) 5. 磷酰氯 6. 三氯化磷 7. 亚磷(PIII)酸的二和三甲/乙酯 如:亚磷酸三甲酯 亚磷酸三乙酯 亚磷酸二甲酯 亚磷酸二乙酯 8. 一氯化硫 9. 二氯化硫 10.亚硫酰氯 11.五氯化磷
上一篇:
海关总署关于在境外开办的合资经营企业进出口货物如何办理海关手续问题批复
下一篇:
海关总署关于转发《国务院关于<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