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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进出口企业向海关报送有关会计报表的补充通知
财会字[1995]72号
颁布时间:1995-12-07
1995年12月7日 财会字[1995]72号 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1995年8月18日,我部以财会字[1995]30号文件下发了"关于编报进出口商品销售 利润(亏损)表格式及编制说明的通知",要求在海关登记的保税企业执行。为了便 于海关对进出口企业的监管,现将此文的执行范围扩大为在海关注册登记的企业,包 括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加工贸易企业、经营保税业务企业、经营减免税进口货物 的企业以及其他进出口货物有关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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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投入资本折合有关会计处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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