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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通知(十三)
财会字[1998]26号
颁布时间:1998-02-24
1998年2月24日 财会字[1998]26号 五、长期股权投资举例 (一)成本法 例11:B企业1996年4月2日回购入 C公司股份50000股每股价格12.12元,另支付 相关税费3200元,B企业购入C公司股份占C公司有表决权资本的3%,并准备长期持有。 C公司于1996年5月2日宣告分派1995年度的现金股利,每股0.2元。B企业的会计处 理如下: (1)计算投资成本 成交价( 50000×12.12) 606000 加:税费 3200 投资成本 609200 (2)购入时的会计分录 借: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609200 贷:银行存款 609200 (3)C公司宣告分派胜利 借:应收股利 10000 ( 50000 ×0. 2)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10000(注) (注):在我国,当年实现的盈余一般于下年度一次发放胜利。本例中,B企业 1996年4月2日购入C公司股票,C公司于5月2日宣告分派1995年度的现金股利,这部分 胜利实质上是由投资以前年度的盈余分配得来的,故不作为当期的投资收益,而应当 冲减投资成本。 例 12:假设C公司1997年4月25日宣告以 3月 1日为基准日,分派每股现金股利 2.5元,如果C公司1996年度每股盈余2元,其他资料如例 11,则 B企业的会计处理 如下: 当年投资持 (1) B企业1996年度所持股票应享有的每股盈余=1996年度每股盈余2元× 〔有月份(9)∕全年月份(12)〕=1.5(元) = 1.5(元)(注) (2)C公司分派现金股利应冲减的投资成本=(2.5-1.5)×50000 =50000(元) (3)投资收益=1.5×50000=75000(元) (4)会计分录 借:应收股利--C公司 125000 (2.5×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 50000 投资收益--股利收入 7500 (注):长期股票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应以被投资单位宣告分配的利润或现金股利 时,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但在本例中,所分派的现金股利超过当年每股盈余,其超 过部分视为清算股利,作为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投资成本,而不确认为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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