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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印发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
(93)财会字第27号
颁布时间:1993-06-07
1993年6月7日 (93)财会字第27号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财政局: 现将《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布置 所属外商投资企业,从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全面而深入地进行会计改革,经国务院 批准,财政部于1992年11月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准则》), 并发布了分行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要求所有企业于今年7月1日起 施行。为做好外商投资企业在会计核算上与新制度的衔接工作,现对有关问题规 定如下: 一、关于会计制度的管理权限,执行新会计制度后,各地区、各部门不再另 行制定补充规定。企业可以根据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 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 二、关于会计报表的报送部门,应按照新制度的规定执行,即在原制度规定 的基础上,增加"企业开户银行"。 三、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核算方法,按照新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及发生的损失,按新制度规定增设"投资收益" 科目,单独核算。 五、各种存货在发生盘盈、盘亏、毁损时,其净损益按新制度的规定计入管 理费用。 六、"投资人权益"按新制度规定改为"所有者权益"。 七、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企业,可比照《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的规 定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八、从事租赁及其他金融业务的企业,可比照《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 设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九、从事商品流通业务的企业,可比照《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设 置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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