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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的通知
颁布时间:1999-09-27
1999年6月28日 国务院各部委,各省、自治区、宜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 设兵团: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企业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及相关信 息的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所属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 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2.《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指南(略) 附件1: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引言 1.本准则规范企业非货币性交易的会计核算和相关信息的披露。 2.非货币性交易会计核算的主要问题是换入、换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计价, 以及相关损益的确认。 3.本准则不涉及以下事项: (1)放弃非现金资产(不包括股权)取得股权; (2)企业合并中所涉及的非货币性交易。 定义 4.本准则使用的下列术语,其定义为: (1)非货币性交易,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 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住资产(即补价)。 (2)货币性资产,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 资产,包括现金、应收队款和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3)非货币性资产,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包括存货、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4)待售资产,指企业为出售而持有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商品、短期 股票投资以及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 (5)非待售资产,指待售资产以外的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材料、固 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 (6)公允价值,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 交换或债务清偿的金额。 同类非货币性资产变换 5.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包括: (1)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换; (2)非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换; (3)同时换人或换出多项资产,或同时换人、换出多项资产。 6.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 值。但是,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 当期损失。 7.在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与补价之和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 是,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以换山资产公允价值与补价之 和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 为当期损失。 收到补价的,应以补价占换山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为基础,确认收益;以换 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扣除补价,加上已确认的收益,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但是, 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补价作为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 失。 8.在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 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 额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但是,如果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 总额低于其账面价值总额,则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入全部资产公允 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人资产的 入账价值。 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9.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指待售资产与非待售资产之间的交换。 10.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以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换入资产的 公允价值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资产 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两者的公允价值都无法 确定,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不确认损益。 11.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支付补价的,应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减 去补价后,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换入资产的公允 价值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加上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 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换入、换出资产公 允价值都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上补价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不 确认损益。 收到补价的,应以换入资产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换入资产公允价值 加上补价后,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换入资产公允 价值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补价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换出 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换入、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都无法确定,应以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减去补价作为换入资产入账价值,不确认损 益。 12.不同类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时,如果交换行为并没有实现交换的最终 目的,比如,换入的资产还需再次进行非货币性交易的,在交换最终目的实现之 前,应按本准则第6、7、8条的规定处理。 反露 13.企业应披露如下有关非货币性交易的信息: (1)非货币性交易的类型; (2)非货币性交易涉及的金额; (3)非货币性交易的计价基础以及实现的损益。 附则 14.本准则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15.本准则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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