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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电影、新闻出版企业执行新会计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3]40号
颁布时间:1993-06-25
1993年6月25日 财会字[1993]40号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从1993年7月1日起, 所有企业统一执行新的行业会计制度。为做好电影、新闻出版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现 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关于执行何种会计制度问题。 (一)电影制片、洗印企业,实行事业单位企业管理的报社、出版社、期刊(杂 志)社、音像制品企业,书刊印刷企业,生物制品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 (二)电影发行企业、图书发行企业、印刷物资供销企业、中国药材公司,执行 《商品流通企业会计制度》。 (三)电影放映企业执行《旅游、饮食服务企业会计制度》。 (四)不属于上述行业的文教企业,应按其本身经营业务性质和以上划分原则, 比照执行相近的企业会计制度。 二、新闻出版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见附件一)。 三、有关新闻出版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见附件二、三、四)。 四、其他电影、新闻出版企业有关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问题参照上述有 关规定处理。 五、除以上规定外,电影、新闻出版企业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增设有关会计科 目进行核算。 附件一:
新闻出版企业执行《工业企业会计制度》的补充规定
附件二:
出版社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附件三:
国有报社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附件四:
国有生物制品企业新旧会计制度衔接帐务处理办法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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