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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2年第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2年第11号
颁布时间:2002-11-28
2002年11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公告2002年第1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财政部决定发行2002年记账式(十五 期)国债(以下简称“本期国债”),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国债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证券交易所市场及部分试点商业银行柜 台面向各类投资者发行。试点商业银行包括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 和中国建设银行的北京、上海分行以及中国农业银行的浙江分行(以下简称“试点银 行”)。 二、本期国债发行总额600亿元,其中以数量招标方式通过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以下简称“各交易场所”)发行340亿元,以承购包销方式 通过试点银行柜台面向社会发售260亿元。 三、本期国债期限7年,票面年利率为2.93%,2002年12月6日开始 发行并计息,12月12日发行结束,12月16日在各交易场所和试点银行柜台上 市流通。本期国债交易方式各交易场所为现券买卖和回购,试点银行柜台为现券买卖。 通过试点银行柜台购买的本期国债,可以在债权托管银行质押贷款,具体办法由各试 点银行比照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制定。 四、本期国债为固定利率附息债,利息按年支付,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12月6 日(节假日顺延,下同),2009年12月6日偿还本金并支付最后一年利息。 五、本期国债在12月6日至12日的发行期内,采取场内挂牌、签订分销合同 和试点银行柜台销售的方式分销,分销对象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 股票和基金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试点银行柜台开立债券账户的 各类投资者。本期国债分销价格区间为每百元面值99.90元-100.10元, 各承销机构可在规定的价格区间内自定价格分销。 特此公告。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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