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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建立违反财政法规典型案例库的通知
财监字[1998]224号
颁布时间:1998-10-18
1998年10月18日 财监字[1998]2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财政部驻各省、自台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为搞好典型违纪案例(以下简称案例)的搜集、整理、储存和使书,满足领导及 有关部门对案例的需求,更好地发挥典型案例在经济工作中的警示作用,为财政监督 和财政管理工作服务,财政部决定建立案例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案例库设在财政部财政监督司,并负责案例库的日常管理。主要包括“搜集 案例,根据案例性质进行分类整理,对案例填报工作质量提出要求,根据需要统一对 外提供有关案例,逐步建立和完善案例计算机管理系统和实用功能,实现案例库计算 机管理自动化。 二、案例库案例的来源分为两个渠道:一是地方财政监督机构;二是财政部驻各 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专员办)。为保证案例库案例的质量和可用性,便 于整理和归类,各地财政监督机构和专员办上报的案例均按以下原则和标准撑握: (一)各地财政监督机构、专员办负责对所报案例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 核把关,以确保案例质量。 (二)为保证案例库所存案例的可用性,提高案例的使用价值,上报案例应符合 以下标准:(1)违纪金额在100万元以上;(2)违纪金额虽不足100万元, 但违纪性质严重,违纪手法、情节恶劣;(3)涉及对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对当事人 进行党纪政纪处分或移交司法部门处理的案件。 三、各地财政监督机构和专员在报送案例时,必须使用《典型违纪案例表》(表 式附后)填列,经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上报。各地财政监督机构、专员办 上报案例的质量作为统计报表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进行考核。 四、各地财政监督机构、专员办上报案例时用微机传送(财政监督司综合处联系 电话:68552555或68552172)。一般情况下,案例随《地方财政监 督检查工作统计季报表》和《财政部派驻机构财政监督工作月报表》上报,如发现重 大案例可随时上报。 五、本通知从文到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1:典型违纪案例表(表式) 填报单位: 金额单位:万元 检查单位名称 检查组负责人姓名 查出违纪金额 被查单位名称 被查单位经济性质 应交财政金额 检查时间 结案时间 案例性质 处罚情况 (件数) (人数) 罚款 通报 移交司法 撤销 金额 批评 行政处分 党纪处分 机关处理 会计证 违纪事实: 处理依据: 处理结果: 填报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签章) 附件2:《典型违纪案例表》填表说明 各地要按照规定内容认真填列《典型违纪案例表》,表中有关栏目按下列口径填 列: 一、“案件性质”栏必须根据违纪案例的性质,按《案例性质分类》中与其相适 应的定性填列,如“越权减免税”、“私设小金库”、“偷漏工商税--增值税(消费 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骗取出口退税、其他各税)”、“偷漏企业所得税”、 “侵占应缴利润”、“虚报亏损编取财政补贴”、“随意更改税种”、“随意办理退 库”、“乱收费乱罚款”、“不按规定用途支用各项财政资金”、“截留挪用罚没收 入”、“贪污私分,挥霍浪费国家资金”、“其他”等。 二、“查出违纪金额”栏,一般按已下达处理决定中的违纪金额填列;一时难以 处理,但违纪事实清楚、性质严重的也可按检查初步认定的违纪金额填列。 三、应“缴财政金额”栏,一般按已下达处理决定中应补缴的各项税款和利润、 应收缴的其他财政收入、应没收的违价非法收入及其罚款和加收的滞纳金等金额填列; 一时难以处理,但违纪事实清楚、性质严重的也可按检查初步认定的上述应缴金额填 列。 四、填写“处罚情况”栏时,罚款金额、通报批评、撤销会计证按实际发生的数 字填列;行政处分、党纪处分、移交司法机关的情况按向清关单位提出的建议数填列。 五、填写“违纪事实”栏时,应以案件为主,内容应详细、具体。如违纪案件发 生的时间和地点、违纪金额、违纪手段、具体情节、严重后果和认错态度等。 附件3:案例性质分类 1、越权减免税 2、私设小金库 3、偷漏工商税——增值税 4、偷漏工商税——消费税 5、偷漏工商税——营业税 6、偷漏工商税——个人所得税 7、偷漏工商税——骗取出口退税 8、偷漏工商税——其他各税 9、偷漏企业所得税 10、侵占应缴利润 11、虚报亏损骗取财政补贴 12、随意更改税种 13、随意办理退库 14、乱收费乱罚款 15、不按规定用途支用各项财政资金 16、截留挪用罚没收入 17、贪污私分,挥霍浪费国家资金 18、其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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