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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1998年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核查工作的通知
财监字[1999]145号
颁布时间:1999-08-09
1999年8月9日 财监字[1999]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保证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的真实、完整,监督社会审计机构审计国有企业年 度会计报表的质量,财政部日前制定印发了《财政部〈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国有 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核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监字[1999]131号)。 现将地方财政部门切实做好上述核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要切实加强对核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财政部门建立对经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 国有企业年度会计报表进行核查的制度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 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要求的一项重要举措,是财政部门转变工作职能、加强财政管理 和强化财政监督的重要内容。各级财政部门的领导要高度重视核查工作,把它摆上重 要位置,列入议事日程,制定周密的核查方案,认真进行安排布置。要建立健全核查 工作责任制,组织强有力的检查组进行核查。要对参检人员提出严格执法、依法行政 和保证核查质量的具体要求。要加强与注册会计师协会的密切配合,及时沟通情况, 确保核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核查工作中要注意区分会计责任和审计责任。核查中发现国有企业年度会计 报表和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违反财政法规问题的,要根据以下情况划分 界定企业会计责任和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责任: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企业会计责任 1、违反《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企业财务通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编 制虚假会计报表的; 2、经认定企业存在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行为的; 3、在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过程中,企业有意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4、社会审计机构出具了审计意见报告而企业不予采纳的; 5、企业发生其他违反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行为的; 6、企业与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通同作弊的,企业承担相应会计责任。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社会审计机构审计责任 1、没有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出具审计报告的; 2、虽经过必要的审计程序和审计方法,却遗漏了重大或严重问题的; 3、应在审计报告中加以揭示的重要事项而没有揭示的; 4、审计报告与工作底稿不相符,有意回避或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 5、社会审机构、注册会计师存在其他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和相关审计准则行 为的; 6、社会审机构、注册会计师与企业通同作弊的,社会审计机构、注册会计师承 担相应审计责任。 三、对核查出的违法违纪问题要依法严肃处理。核查工作中要坚决贯彻依法行政, 依法检查,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原则,要切实加大对违法违纪问题的处理力度,把 处理事和处理人结合起来。对核查中发现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必须追究主要领导人 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按规定程 序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核查中发现的企业会计责任和社会审计机构的审计责任,按照现行财政法律、 法规和行政规章分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核查出企业的会计责任问题,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下发检查结论和 处理决定;查出纳税人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按税法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应补交的税 款及罚款由税务机关按税收收入缴库方式和规定的预算级次组织入库。 (二)在核查过程中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及注册会计师有违法违纪嫌疑的,要及时 移送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中经核实应依法给予处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注册会计师法》和财政部《违反注册会计师法处罚暂行办法》(财法字[1998] 1号),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按法定程序处理。 四、对核查工作进行总结。核查工作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进行总结,整 理写出书面总结报告(附报表)和重大典型案例于1999年12月底前报财政部 (一式两份)。 附件:1、财政核查报告(样式)(略) 2、核查工作统计表(样式)(略) 3、实施核查单位和企业基本情况表(略) 4、社会审计机构基本情况表(略) 5、财政检查工作底稿(略) 6、国有企业损益表核查表(略) 7、国有企业资产负债表核查表(资产)(略) 8、国有企业资产负债表核查表(负债及权益)(略) 9、企业会计基础工作核查表(略) 10、社会审计机构执业质量核查表(略) 11、核查企业处理结果汇总表(略) 12、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处理建议汇总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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