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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对广西监察厅《询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中关于第一线查缉人员包括范围的函》的复函
财预字[1990]138号
颁布时间:1990-12-20
1990年12月20日 财预字[1990]138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监察厅: 你厅监函字(1990)77号《询问〈罚没财物和追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中关于第 一线查缉人员包括范围的函》收悉。根据我部(86)财预字第228号《罚没财物和追 回赃款赃物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查缉破案奖应由省级以上执法机关批准,其发 放范围仅限于个别第一线查缉重大案件的破案有功人员,且属一次性奖励。对于一般 基层外勤、后勤人员和主管机关工作人员,应执行国家机关统一的奖励制度,不应加 法查缉破案奖。因此,我们认为,你广西区物价检查所擅自用办案补助费给全所和其 主管局全体人员平均发放破案奖的做法是错误的,违反了现行财政规定,应予坚决制 止和纠正。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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