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财政监督与法制建设
>
正文
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清产核资中土地估价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95)财工字第108号
颁布时间:1995-10-08
1995年10月8日 (95)财工字第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清产核资办公室,国务院各部、 委、局、直属机构及计划单列企业集团: 根据财政部、国家土地管理局、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清产核资中土 地估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及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规定,从1994年起,对国有企业使 用的国有土地进行清查、估价。现对土地估价的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土地估价应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在弄清权属、界线和面积等基本情况 的基础上,依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土地估价技术标准进行,并按规定程序予以确认、批 复。 二、对于企业过去已作为固定资产单独入帐的土地,估价后,应按确认、批复的 价值调整帐面价值,并按调整后的帐面价值单独入帐,不计提折旧。调整后的土地帐 面价值高于原帐面价值部分,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国家投 资,在资本公积金中单独反映。 三、对于通过行政划拨方式依法无偿取得的土地,企业应按确认、批复后的价值, 经清产核资机构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作增加固定资产处理,同时增加国家资本 公积金。企业占用的行政划拨土地在估价入帐后,应在固定资产中单独反映,不计提 折旧。 四、以出让方式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受让价格低于所在地土地基准价的土 地,估价后,在备查簿上进行反映,其土地使用权帐面原值不作调整。 五、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作价投资或入股举办国内联营、股份制企业,其土地未朴 评估确认或原合同确认作价明显偏低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其他投资人同意,可对该 土地进行估价。估价后由企业设备查簿单独反映,暂不调整帐务。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上一篇:
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明确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清理整顿范围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