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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落实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财税政策的通知

财教[2007]65号颁布时间:2007-05-1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4]8号),充分发挥公共财政职能作用,积极推动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现就进一步落实相关财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未成年人是祖国的希望和未来,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接班人。他们的思想道德状况直接关系到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民族的命运。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是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和有效途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深刻认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重要意义,深入学习领会中发[2004]8号等文件精神,认真贯彻文化部、财政部等12部委《关于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的实施意见》(文办发[2004]33号),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投入保障机制,落实相关财税政策,大力支持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推动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工作。
  二、加强领导,确保各项财政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把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障。认真落实公益性文化设施免费和优惠开放所需补偿资金,落实配套设施建设和设备更新经费,落实增强接待能力、增设服务项目、改进服务手段所需资金,落实人员培训经费及增加业务时间、增设业务强度的必要补助,保障公益性文化设施正常、高效运转。
  同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等有关规定,切实落实支持公益性文化设施发展的财税优惠政策。
  三、深入调研,进一步探索财政补助公益性文化设施的长效机制。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前瞻性,将公益性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工作纳入议事日程,积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好的经验和做法,制定符合本地区情况、长期有效的财政保障机制。在支持公益性文化单位体制改革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向未成年人免费开放等因素,安排相应资金支持其公益性服务改革,改善公益性文化单位的服务条件,切实提高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增强公益性文化单位的社会效益,进一步促进公益性文化设施更好地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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