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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
教财[1996]85号
颁布时间:1996-10-22
1996年10月22日 教财[1996]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财政厅(局),广东省高教厅,计划单列市教 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财务司(局),国家教委委属高等学校: 为保证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本人在校期间的基本生活需要,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 全面发展,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现将有关问题 通知如下: 一、博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由原来的每生每月190元、210元、230 元三档分别提高到240元、260元、280元。 二、硕士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由原来的每生每月147元、167元、187 元三档分别提高到200元、220元、240元。 三、各学校对研究生发放普通奖学金时,原则上可按上述标准向下浮动50元, 由学校集中掌握,用于提高部分特殊专业研究生的普通奖学金标准、鼓励优秀学生或 对兼任助教、助研、助管工作的学生发放部分报酬等,具体办法由学校自定。 四、各普通高等学校应坚持改善与改革相结合,切实做好研究生兼任“三助”的 改革工作,妥善解决研究生待遇问题。 五、其他有关问题仍按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 金办法〉的通知》(教财[1994]50号)执行。 六、本通知自1997年1月1日开始执行。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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