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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关于重申业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部门和行业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着装委字[1992]2号颁布时间:1992-02-25

     1992年2月25日 国着装委字[199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纪要下发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和中央有关部门都很重视,正在按照清理整顿统一着装的要求,积极开展工作。为便 于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国务院历次批准统一着装部门和行业的具 体着装范围及有关规定予以重申(详见附件),并通知如下:   一、中央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坚决按照国务院关于"批准统一 着装的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无权批准"的规定执行。凡 是附件中未列的部门和行业已经统一着了装的,或者超越附件所列"行业统一着装范 围"而统一着了装的,都属于擅自统一着装,均应立即予以纠正;按附件所列应该由 个人负担的费用,而没有收交的,应视作欠费,要立即收交入库;凡擅自提高统一着 装标准的,超过规定的部分,其价款要向着装本人如数收回。   二、过去已批准颁发的有关业务工作《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报告等,凡在 其中夹带有关要求统一着装内容的,都不能视为国务院同意统一着装的依据。如据以 统一着了装的,应按擅自统一着装处理。今后,各部门在起草有关业务工作《条例》、 《实施细则》等文件时,一律不准夹带有关要求统一着装的内容;在此之前所颁发的 有关业务工作《条例》、《实施细则》等,凡在其中夹带有关要求统一着装的内容, 应由起草文件的部门尽快修正。   三、中央有关部门应当积极支持地方人民政府清理整顿统一着装的工作,不得以 种种"理由"为下属部门和行业说情护短,更不得干涉地方清理整顿工作。中央各部门 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作到令行禁止,共同维护国 务院规定的严肃性。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都要抓紧时间,对本地区统一着装进行清 理整顿。经过清理整顿后,按国务院规定保留的统一着装部门和行业,要建章建制, 一定要防止清理整顿后再出现扩大统一着装范围的现象。   五、在清理整顿统一着装期间,一律停止审批新的统一着装部门和行业,也不再 扩大统一着装范围。   鉴于各地清理整顿统一着装的工作开展时间不尽一致,工作情况报告的期限可适 当予以推迟,限于5月31日前报送本委。 附件: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部门、行业的着装范围一览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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