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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统一着装管理委员会关于清理纠正养路费征收和路政管理人员擅自统一着装的通知
国着装委字[1992]4号
颁布时间:1992-07-06
1992年7月6日 国着装委字[199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目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正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深入地清理整 顿本地区的统一着装。有些省在清装工作中遇到"养路费征收和路政管理人员统一着 装"是否经国务院正式批准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持通知如下: 一、交通部门养路费征收和路政管理人员着监理服装,未经国务院正式批准,属 擅自统一着装的范围,应当认真进行清理纠正,无条件的"脱装"。 二、交通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发布〈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 规定〉的联合通知》([1991]交工字714号)中有关"征稽人员执行公务应统一着装"的 内容,违背了国务院几次重申"批准统一着装的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都无权批准"的规定,因而是无效的。 三、请交通部门严格执行国务院的规定,对擅自统一着装进行认真的清理整顿, 并积极支持地方政府的清理纠正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按照国务院和我委有关规定, 采取果断措施监督执行,并请将清理纠正情况于10月1日前专项报送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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