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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立即制止擅自统一着装的通知
国办发[1988]50号
颁布时间:1988-09-12
1988年9月12日 国办发[1988]5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 近来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不顾国务院三令五申,违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 统一着装的通知》(国办发[1986]29号)的规定,擅自批准着装,致使统一着装之风 在全国再次蔓延,财政开支越来越大。据反映,不少地方的物价、司法、城建、国土、 环保、交通、电力、安全、生产、农机、畜牧等部门擅自统一着装,有的制装标准高 达一千多元。对此,人民群众意见很大,强烈要求予以纠正。为维护国务院规定的严 肃性,制止擅自着装,特通知如下: 一、国务院再次重申,批准统一着装的权限集中在国务院,各部门和各级人民政 府都无权批准。国务院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或暗示下属单位统一着装,否则, 地方政府和财政部门有权拒绝执行。 二、未经国务院批准擅自着装的,一律无效,要立即纠正。对一些情节严重、影 响较大的,要追究批准机关领导人的责任。对擅自着装的单位,应采取扣减预算、压 缩开支等办法予以制裁。着装费用一律由个人自理。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统一着装问题要认真进行清理,并 于今年10月底以前将结果报财政部,由财政部汇总报国务院。各级地方政府要责成审 计、监察、财政部门严肃查处擅自着装问题,新闻、宣传部门要加强舆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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