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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诉讼费和聘请律师的费用改由企业成本列支的函
(84)财工字第367号
颁布时间:1984-11-09
1984年11月9日 (84)财工字第3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市财政厅(局)、税务局,国务院 各有关部、委、局、公司: 近据一些地区和部门反映,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处理经济法律事务,许多 企业聘请了临时律师或常年律师,所发生的律师聘请费和诉讼费应如何列支,要求予 以明确。 鉴于企业向法院起诉所需的费用,与企业生产经营直接有关,因此,企业支付的 诉讼费和聘请律师费(包括聘请常年律师费),应在企业管理费中列支。财政部(83) 财企字401号《关于诉讼费和聘请律师费列支问题的复函》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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