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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改变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改经费拨付办法的通知
(96)财综字第25号
颁布时间:1996-03-29
1996年3月29日 (96)财综字第25号 1996年以前,由于各地房改进度不一,中央财政对驻各地的中央行政事业单 位房改经费的拨付是委托地方财政部门按当地房改方案代办的。为了适应住房制 度改革全面推行的需要,加强对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改经费的管理,现决定从19 96年起,改变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改经费拨付办法。具体意见如下: 一、从1996年起,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改经费,由现行向地方拨款的办法, 改变为直接向主管部门拨款。由驻各地的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根据当地房改政策, 向其主管部门提出经费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上报财政部,由财政部审核并 对主管部门办理拨款手续。 二、按照国家房改有关文件规定,房改支出应首先立足于原有资金划转解决。 为此,我部从1996年起从中央行政事业经费中,已按比例统一划转了住房修缮费, 用于中央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住房的修缮费,全部由收回的房租中解决,中央财政 不再通过行政事业费安排。 三、中央各主管部门应按《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改经费申报表》(附表一) 的要求,尽快向其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布置,并按单位所在地进行汇总,于1996 年 5月20日前上报财政部。主管部门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需按当地房改方案规定 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和职工工资总额计算填列住房公积金支出;如当地出台提租 补贴方案,可按方案规定的补贴金额填列。任何单位不得虚填支出项目和标准, 一经发现按违纪处理并停拨该单位房改经费。 四、我部拨付给在京中央行政事业单位缴交住房公积金所需的经费,按现行 中央行政事业经费拨付办法办理。行政事业经费由国管局、中直局管理的,分别 拨给国管局、中直局”行政事业经费由主管部门管理的,仍拨给主管部门,由主 管部门去交纳。 五、1995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改经费拨付情况,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财政部门以驻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隶属的中央主管部门为序,编制房改经费拨付 情况表(附表二),于1996年5月20日前上报财政部。 附:表一: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改经费申报表(发中央各部门)(略) 表二:1995年中央行政事业单位房改经费拨付情况表(发地方各省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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