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驻吉监[2009]36号颁布时间:2009-03-26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财金[2008]85号)要求,为更好地做好金融监管工作,请你单位按时报送以下资料:
⒈总公司制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内部风险控制以及内部稽核审计等制度;
⒉年度决算完成七个工作日内,将年度会计决算报表、财务分析报告等资料以及总公司下达分解的下一年度财务预算指标报送我办备案;
⒊按月报送资产处置进度,报告内容包括:资产处置项目、全部债权金额、处置方式、回收非现金资产、回收现金等;
⒋打包处置资产后,报我办备案;
⒌报备确定的资产处置公告媒体;
特此通知。
二○○九年三月二十六日